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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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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政发〔2011〕9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为14%。缴费基数继续按我省现行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国家机关。
机构地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
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1期14-,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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