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政办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
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12期24-26,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