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政办发[2012]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价格调控机制,丰富价格调控手段,切实增强价格调控能力,努力保持我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Z2期124-126,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