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政办发〔2014〕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精神。
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15期15-19,共5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