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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卫生强县(市、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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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政发〔2014〕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7〕69号)精神,经考核验收,省政府决定命名象山县、瑞安市、永嘉县、德清县、绍兴市上虞区为浙江省卫生强县(市、区)。希望被命名的卫生强县(市、区)以此为新的起点,不断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创造新经验,作出新贡献。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组织领导,
机构地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
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21期9-10,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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