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政发〔2014〕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
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29期10-10,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