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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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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强2015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一、《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1996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二、《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6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正)三、《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3期3-3,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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