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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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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强2015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批发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Z1期3-147,共145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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