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政办发[2016]1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促进我省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民宿的范围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Z7期57-59,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