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2年国家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很多分歧,特别是《油气田企业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和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的界定问题,一直是困扰油气田企业的一个大问题。笔者认为,测井、录井工程是整个钻井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不应该纳入到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而应该继续适用《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详细和深入的探讨,以供油气田企业财务工作者和有关方面参考。
出处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第10期144-145,共2页
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