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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研发设备的增值税处理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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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改增"后,研发和技术服务对应的收入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受到委托而进行研发的项目,要在购买置办设备的时候进行发生增值税的抵扣。而对于进行了免征增值税认定的受托研发项目,设备购置时发生的增值税可以根据两类不同情况进行抵扣。
作者 柳洁
出处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第12期56-57,共2页 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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