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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的外观设计是否可自由使用——当外观设计遇到实用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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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观设计专利在失效后,是否自动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任何竞争者和第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国内相关司法判例出发,选择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的保护重合问题,从正反两方面对其进行了探讨。首先对反对知识产权多重保护的理由进行了梳理和阐述,接下来对反对上述观点进行了驳斥,最后认为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的多重保护并不会破坏知识产权法设立的初衷:鼓励创新、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进步。
出处 《专利代理》 2015年第1期29-34,共6页 Patent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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