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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方法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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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要求作为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表现形式,其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实质审查阶段"三性"评判的起点。经过多年的发展,绝大部分国家均将折衷原则作为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同样遵循了折衷原则。然而,如何利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专利审查、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争论不休。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说明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避免不当地带入说明书的内容,比如技术特征的作用,带入技术特征的作用会不当引入说明书的内容。技术特征的作用及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应当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以权利要求的记载为依据确定,而不应仅仅以申请人声称的为准。
作者 张硕
出处 《专利代理》 2015年第3期62-65,共4页 Patent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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