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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货物移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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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规范征纳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此做出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
作者 马元虎
机构地区 博湖县国税局
出处 《新疆税务》 2003年第5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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