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1997年刑法典明确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刑罚主体,但是与此相关的自首制度中并没有关于单位犯罪后自首的规定。单从字面表达上看,自首制度只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也没有涉及。但是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单位犯罪后自首的案例,对此情形,应如何认定,如何处罚,已经成为困扰司法界的疑难问题。对法条理解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如何协调的问题再次摆在了我们面前。本文通过对单位犯罪自首的类型及成立条件的分析,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及处罚给出自己的建议。
出处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
2005年第1期66-68,共3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for the National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