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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之必要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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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起诉抽象行政行为 ,但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 ,其他非诉监督机制已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渐严重 ,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势在必行。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 ,宜将纳入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且有必要提高相应的法院管辖级别 ;在国家赔偿方面 ,应体现“国家被动提供救济”
作者 彭峥琼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71-73,共3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应松年.行政行为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 2张树义.中国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时事出版社.
  • 3曾宪义.以案说法:行政诉讼法篇[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共引文献13

同被引文献6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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