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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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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镇卫生院是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它的法人代表——院长负责,因此,实行院长负责制已不容置疑,不能动摇。只有这样,才能使院长有职,有责,有权,真正管理好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至关重要的是选好院长。在“四化”要求的前提下。
作者 王耀森
出处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1988年第4期10-12,共3页 Chinese Rural Health Service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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