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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资本制度颠覆性改革的环境与逻辑缺陷及制度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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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我国《公司法》完成的资本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袭了法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近10年来的做法,拾人牙慧。深圳创造的'认缴制'概念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含义,没有体系化的制度结构,深究起来不知所云。工商机关在取消公司法定最低资本数额和实缴要求的行动中存在谋求逃避监管职责的制度'走私'利益,而深圳则获取了'举改革大旗'、'挖制度洼地以引流抢夺国内金融资源'、'摘皇榜'等利益,倒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吃改革宴席中的立法'剩饭',破坏了法治原则,污损了民意机构的尊严。实施颠覆性的改革措施,忽视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背景及底线,而且也忽视了英美授权资本制下维护交易安全的配套制度与我国国情的较大差异。所幸的是,法定资本制的框架尚得以保存,我们必须戒急用忍,通过公司法的进一步修订建立及时、妥当的配套制度,跟进补救其错漏。
作者 甘培忠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202-213,共12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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