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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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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引入优先股意味着我国公司法类别股制度的确立。类别股与普通股之问存在利益冲突,前者的类别权容易受到普通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类别表决权对优先股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类别表决权实质是对公司行为的类别否决权,类别否决范围过宽将妨碍公司行为自由,因此应对类别股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进行衡平。效率价值优位的公司法应优先保护公司行为自由,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应根据此价值判断合理确定。文中对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如何确定从法理和比较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基于类别表决权上述一般原理,文中对我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优先股的类别表决权进行评述,认为该办法过分扩大了强制类别表决事项,妨碍了公司行为自由和适应市场的灵活性,过分侵占了公司内部治理的空间。
作者 刘胜军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262-287,共2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类别股利益冲突治理法律研究》(项目编号:13YJC82005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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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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