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双重股权条款'为代表的各类加权表决权股背离了传统公司法坚持的一股一权原则,并可能损害公众股东利益。此类公司否具备上市主体资格,其实质在于:如何在确保公司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的需求与公众股东利益的保护之间达成平衡?在法域竞争的压力下,域外各主要证券交易所均已承认或考虑承认此类公司的上市资格,并形成了以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两种不同规范模式。中国资本市场如欲留住本国优质公司并吸引外国优质公司前来上市,必须解决加权表决权股公司的上市资格问题,可行的路径是:《公司法》允许表决权分配章程自治,交易所上市规则应规定股东利益保护要件并据之对申请上市的加权表决权股公司进行严格实质审核。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332-349,共1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