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证券法》对直接融资行为的调整仅限于证券市场公开发行领域,缺乏其他直接融资渠道的设计,导致实践中大量企业直接融资行为被收入'非法集资'罪名的口袋中。而在复杂多变的金融领域,《刑法》对直接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制裁手段过于简单生硬,存在逻辑矛盾的同时也无法有效完成治理规范企业直接融资行为的任务。建议《证券法》回归直接融资法的本质,通过小额豁免、私募豁免等制度设计适当扩大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企业直接融资的合法空间,同时配套相应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在为企业直接融资行为正名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基础性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590-600,共1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