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披露规则的二元化表征与类似的'参见引证'条款的尚不完备,共同导致信息披露的要求被简单地重叠设置。在信息等值理论的支撑下,信息披露规则从二元走向统一已经在域外国家得以实现。为减轻发行人的信息负担和避免证券市场信息的繁冗,我国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应从二元走向统一,不同层次资本市场须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并建立可将持续信息披露报告参照纳入初始信息披露报告相关内容之'参见引证'条款的适用规则。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25-33,共9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