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渴望、投资者的发财梦想、金融民主化的理想以及对技术进步的迷信,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美国创设了公募众筹豁免。不过,虽然在想象中,公募众筹豁免的理论基础是群体的智慧、社交媒体和大数据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及时发现欺诈行为,但实际上,这些能否发挥作用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以美国为首的各国,在立法豁免公募众筹发行时,仍然采用了传统的投资者保护手段,唯一的创新就是投资额度限制。投资限额的出现,其实是私募监管为了适应现实的需求,从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强调逐渐转移到重视风险承担能力的结果,这一创新扩展了证券法的视野,值得研究。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34-55,共22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