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于非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它有助于解决非公众公司股权的流动性问题,提升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但是其发展一直面临着外在的证券法律约束以及内在的信息困境。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起我国的非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抓住《证券法》修改的契机,完善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破除该类市场发展的法律障碍;同时制定一个完善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在《证券法》中引入一般性反欺诈条款以及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来加强投资者保护。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274-285,共12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