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考虑金融监管协调制度设立时,对重要的金融监管协调原则要在不同法律中予以明示,对同一监管协调问题应当逻辑一致地予以规定。重点考虑金融监管协调制度中的若干制度,包括完善人民银行为牵头人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国务院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监管协调制度等,涉及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牵头人法律职责,法定协调内容范围、协调运行程序、信息共享机制、法定的执行监督检查评估、法定的谅解备忘录、协调争议的解决机制,联合行动机制,风险防范和处置联动机制等制度。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341-351,共1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创新构建研究”(15AFX020)
浙江省社科规划优势学科重大课题“民间金融市场治理法律制度构建及完善研究”(14YSXK01ZD)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