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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背景下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制度立法建议——从“万科股权之争”反思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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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职权的划分,从立法形式上将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最终决定权赋予了公司的股东大会,但是以'万科股权之争'为例,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中,该项权力通常由以董事会为代表的管理层行使。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类似万科这样的企业,管理层也仅持有少量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此类情形下,将上市公司的反收购决定权交由管理层决定,很有可能会出现管理层为保住自身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侵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在未来修法的时候加以规制。综合借鉴美国和英国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归属的立法实践,我国未来应当立法明确将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决定权归属于公司的股东大会,并出台细化以及例外规定,以便在遭遇公开收购时更好维护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中小股东的利益。
作者 曹晓路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352-365,共1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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