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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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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股权众筹在迅猛发展过程中,蕴含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亟待法律规制,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极其混乱,层级较低,且以行政监管为主,在司法领域无法适用。因此,需要从修改《证券法》入手,把股权众筹列入'证券'的范围,统一适用法律适用。应采取注册豁免的'股权众筹小公募'的发行模式,并降低投资人门槛,采取'股权众筹大私募'模式,着眼于建立'基于资产配置和风险分散原理的公开发行监管豁免新模式',并遵循普惠制金融的特点,采取负责清单管理的监管模式。
作者 唐有良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492-504,共13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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