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韩国于2007年将以往规制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六部重要法规进行合并,实现了资本市场法的统合规制。其中'金融投资商品'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概念,它对'金融投资业''金融投资业者'等概念,以及资本市场法的适用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尚未进行金融服务法领域的统合立法,但是对金融工具正逐步开放,法律规制的滞后和空白问题已经凸显,金融服务法领域的统合规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本文将详细论述韩国资本市场法上'金融投资商品'的具体定义,以及作为其具体类型的'证券'和'衍生产品'的概念,并与我国现有立法中的相应概念进行比较,为我国今后的统合立法提供参考。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27-37,共1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