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债券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克服债券投资者分散化带来的集体行动难题,法律上构建代表债券投资者意思的制度。2014年确立的自己管理模式为基础的我国债券管理制度,因其缺乏独立地位而无法实现意思自治为核心的自己管理效果。独立性是债券管理制度的制度正义与制度效率的共同要求,其实现有赖于发行与承销相分离下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独立、防止多数决滥用下的限制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利益冲突为核心的义务与责任的区分。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99-112,共1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参与的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我国债券市场建立市场化法制化风险体系研究》(14JZD008)
主持的中国法学会一般课题《债券市场法律问题研究——以债券限制条款的规范化研究为核心》[CLS(2016)C2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