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新三板除了还没有公开发行功能外,几乎具备了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全部功能。新三板具备了场内市场的所有特征:交易场地集中,设备齐全,交易手段先进,计算机网络发达,可以进行集中竞价交易;交易的证券必须经过了核准、审批或注册,具有法定标准;有相应的监管标准和信息披露标准和要求;交易时间是定期的,而非不定期的、偶发的;交易的单位是标准化的,有最低数量的限制;作为交易组织者的证券交易场所并不参加交易,等等。因此,新三板是场内市场。此外,新三板还是一个公开市场、独立市场、独特市场。新三板不是主板市场,也不是创业板市场,也不是纳斯达克,新三板就是新三板。新三板的模式是独特的,在全世界范围内找不到先例。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创新、自主创新。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13-133,共2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目批准号:15FXA008)
中央财经大学2016年度“青年英才”培育支持计划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委托课题《新三板条例基础法律问题研究》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