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购是上市公司监管中的核心概念,但现行规则并未对其进行界定,引发了实践中规则适用的一系列问题。目前对收购概念存在持股比例达到30%、取得控制权、巩固控制权、成为第一大股东等四种理解,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依据'持股比例'及'控制权'双逻辑主线展开。笔者对收购与控制权、持股比例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收购的目标在于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监管依据的逻辑主线应当为控制权变动;收购的界定应当以控制权为核心,兼顾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起点为取得控制权或者持股比例达到30%。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206-220,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