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一种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和破坏证券交易秩序的违法行为,理应纳入证券期货法律予以规制。《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3条虽然首次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作出了规制,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正确适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制度,强化对该类行为的行政监管和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审判,有必要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规制的构成要件进行厘清。为此应对应当纳入规制的对象主体、未公开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未公开信息的利用行为的内涵和外延等构成要件进行清晰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3条的规定。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334-346,共13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