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关系问题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模式,在我国实际上并列于不同的金融领域,其经济基础和具体制度均存在一定差异。经济民主与直接金融的发展趋势决定了我国的投资人保护制度的特策,金融消费者制度在借鉴普通的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同时,也为证券投资者保护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互动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修改过程中出现的'证券'范围之争,投资人保护模式之争等,都说明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关系问题,远不是简单的语义学问题,而涉及我国金融市场结构问题,涉及未来金融法和金融监管的走向问题。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使两种制度走向融合,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投资人保护制度和金融消费者制度。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406-418,共13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