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2014年5月修改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引入投资型众筹制度,并通过内阁府令对投资型众筹平台在设立、运营方面进行了规范。在投资型众筹平台的设立上,日本参照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对平台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在平台设立上,我国为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大力鼓励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多种融资方式。但立法对股权众筹规范的缺失,导致现实中股权众筹平台杂乱无序,也无法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值我国《证券法》修改之际,应明确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并以信息公开和融资小额便捷为原则,构建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股权众筹制度。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454-464,共1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