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市场运行最基本的支柱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活动的开展依托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作为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中央对手方机制,一方面是规范国内金融市场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是实现国际合作互利共赢的有效路径。我国中央对手方机制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存在定位模糊、政府管制色彩较浓、独立性差三点不足,有鉴于此,应以市场监管体系、审慎监管体系、风险防范体系、清算产品范围、信息协作机制和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六个方面为进路进行制度完善,最终建构完备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47-60,共1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