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各证券交易所不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1)证券交易所从事的核心业务,不同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从事的信用中介、资金融通等业务;(2)作为交易平台的证券交易所,其存在的风险类别和SIFIs定义的风险有本质差别;(3)作为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其风险敞口较小,传染性也不大,一般达不到SIFIs的标准;(4)我国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且是非盈利自律监管机构,更不符合SIFIs的定义及要求。基于这一判断,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不能简单套用SIFIs的监管要求。借鉴各国际组织的识别标准和美国的监管经验,中国的证券交易所应该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SIFMUs)。目前,我国需要建立SIFMUs监管标准,包括设置SIFMUs的识别指标体系,确定SIFMUs名单,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等。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87-95,共9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