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大数据征信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筹建与其个人征信业务资格的取得是该行业发展的重要一步,旨在实现打破信息孤岛等长期存在的问题。然而当前的设计存在着垄断可能性、信息质量问题及主体权益保障等有待破解的难题,其中的原因不仅在于利益冲突与行业发展的不成熟,还关系到观念问题与制度缺陷,因此,在当前背景下应当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完善措施进行应对,包括建立独特的征信机构体系,明确主体权利义务,构建行业标准以及选择监管策略等几个方面,力求在审慎监管的同时鼓励市场创新,不仅让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也能实现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避免大数据征信行业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213-230,共1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