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均未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以部门文件的方式规定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在实践中,由于保荐机构制定的先行赔付方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未得到司法确认,先行赔付方案确定的赔付范围和标准往往难以得到投资者及其他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的完全认同,因而在先行赔付后又频频发生纠纷,使先行赔付并未实现其'定分止争'的功能。本文认为,可以在先行赔付的操作中引入'示范判决机制',由投服中心代理投资者向保荐机构提起证券支持诉讼,通过'示范判决'确定虚假陈述争议焦点、赔付范围和标准,真正实现先行赔付后案结事了。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355-367,共13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