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韩国于2011年新《商法》上正式引进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将债券募集业务与债券管理业务相分离,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任以往旧《商法》上受托公司履行的债券管理业务,并进一步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报酬与费用、法定权限与义务等,这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地促进了韩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债券市场高速发展,一方面,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也在逐步构建,但相对比较缓慢,尤其是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等等。鉴于此,以韩国《新商法》及相关规定上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为中心,进行阐述、分析,进而为完善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429-441,共13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