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征信是数字经济中具有金融价值的一种新型征信方式,其本质是个人信息的信用化。大数据征信具有克服金融市场信息失灵的功能,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投资者个人信息在大数据征信机制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但是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征信具有价值取向差异、优先性冲突等矛盾,需通过优化法治环境,明确相关主体职责,规范客体标准以及采用区块链技术手段等平衡协调其中的冲突,使大数据征信在金融投资中信用评价的作用与个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相得益彰,充分体现数字经济下新的时代特征。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165-179,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项目编号:17VHJ001)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