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新股东权利指令》在关联交易的规制上实现了由事后规制、点状规制向事前规制、统一规制的转变并引入了层级化的规制体系。关联方、关联交易以及交易等核心范畴实现了与会计法等规范的协调统一。关联交易的披露与批准程序构成了核心规制工具。欧盟法关联交易规则的革新对于我国以公司法为基础的规范体系、规制模式的转变、关联交易公允性判断规则的引入以及违反内部批准程序之交易的法律后果的统一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536-550,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欧盟及其核心成员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风险与对策研究”(18SFB303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