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实施六年有余,该法在实践中促进了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壮大,意义重大。但某些规定随着市场的发展亦越来越不适应实践的需求,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本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受托人这一角色进行探讨,认为有必要对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契约型基金中的受托人重新定位,将基金托管人作为唯一受托人,同时设立基金持有人委员会,避免实践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问题。同时,鉴于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地位清晰,制度设计更有助于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应引进公司型基金,并进行配套立法以促进公司型基金的发展。
出处
《证券法苑》
2010年第2期225-234,共10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