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的基础性层级,与场内证券市场相辅相成,相互补充,适应了不同市场主体多层次的需求。我国三板市场应当承担着为不符合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融资和流通渠道,为小额发行公司提供交易条件,为下市公司股票提供交易平台,为主板、创业板培育上市后备力量的功能。同时,围绕其功能定位,三板市场应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选择各地方柜台交易与全国联网交易相衔接的模式,合理布局以提高整体效率,保证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出处
《证券法苑》
2010年第2期657-673,共17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7年度重大项目“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7JJD82016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