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法律层面上继承了美国的模式,而在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层面上又吸收了英国的模式,这可能导致我国成为世界上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买卖股票最严格的国家。从规范实效性角度而言,美国的规范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基础之上的,很难为其他国家所有效复制,因此英国模式仍然是我们的首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弱化一些限制性规定,以减小两种模式移植重叠带来的负面效果。
出处
《证券法苑》
2010年第2期798-813,共1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