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些理论试图回答董事会的存在、功能、角色及其行事方式的理性和原因。两权分离和董事会中心、共管与合议模式及其作为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是董事会的三个基本原则,各国立法中几乎概无例外。本文首先讨论了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法中是通过制定法和案例所表现出来的,始终恪守的隐性原则,分析了其与公司本质理论、两权分离、职能和角色等问题之间的盘根错节式的纠结关系;进而,论文分别介绍了已有研究中的两大解释,即Bainbridge教授对董事会中心和群体决策的效率理论,和Gevurtz教授对这一制度追溯式的历史分析;继而,论文对中国自19世纪早期以来的公司实践进行了历史考察和分析,对中国公司概念和思想的引入发展,尤其是从19世纪40年代到清末变法这一阶段的学习过程进行了历史分析,进而分析和评述了中国现行公司观念之中对董事会制度原则及其法律制度的陌生。
出处
《证券法苑》
2011年第1期60-89,共30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