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侵权案件采取的诉讼方式选择了单独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拒绝了集体诉讼制度。这种选择固然有客观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的考虑,但是也留下了诸多问题,不利于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证券侵权案件司法诉讼方式的国际比较,在诉讼方式上,我国应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的变迁,在不同条件下对证券侵权案件的司法诉讼方式进行适当改良,甚至是较大改革,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出处
《证券法苑》
2011年第1期201-215,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十七批面上资助项目(资助编号:20100470108)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