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虚拟市场,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依赖于市场中信息发布的质量,这也是上市公司、投资者与监管机构之间力量博弈的结果。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二十年之后反思并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应立足市场"新兴"阶段的特征及投资者结构特殊性的考虑,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并构建全面的证券虚假陈述法律责任体系。素以证券市场及监管制度发达著称的美国规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制度经验值得中国借鉴,近期高盛集团与美国证监会的和解案即是其中一例。
出处
《证券法苑》
2011年第1期368-383,共1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