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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标题:宋体四号字,居中。如有关于本篇文章的说明,注脚注,用上标星号(*)。二、作者:宋体小四号字,居中,并用上标星号(*)作为介绍作者脚注的标志,在脚注中注明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为便于联系,另请作者向《证券法苑》编辑部提供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固定及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编辑部对此予以保密)。如有两名作者。
出处 《证券法苑》 2011年第1期499-500,共2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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