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日韩两国充分发挥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优势,对金融商品相关概念加以抽象化、概括性的定义,成功地建立了系统化的金融服务统合规制体系。日韩两国成文规制方面体系化的优势,使得在英美法系国家进行充分实践的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立法例得到最大程度的总结归纳和发挥,使其定义内涵更加深化、规制体系更加合理,构建了具有大陆法系特色的横向统合的金融服务法体系。本文着重分析日韩两国是如何实现了从大陆法系的传统有价证券概念和法制到现代金融商品概念和法制的华丽转变,以探求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为即将启动的《证券法》修改中法律适用范围扩大等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出处
《证券法苑》
2011年第2期88-101,共1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