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地方政府公债问题,历来就有各种不同观点。60多年来,地方债券时而存在,时而消失。2008年地方融资平台扩张加剧了地方政府债务;2009年财政部破冰代发2000亿地方债券。2011年,首次允许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自主发债。近年来,正式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的声音尤为强烈。本文结合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的理论视角,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两个活动主体,通过债券市场的相关概念解析,完整回顾我国地方债券或准地方债券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而分析地方政府公债这一制度的变迁可能及选择变迁的缘由。笔者认为,赋予地方政府完整、合法的举债权,可以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难题,激励地方政府转型,调整央地关系,推动预算公开、预算民主,进而开启财政公开、财政民主。
出处
《证券法苑》
2011年第2期836-852,共17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